郁南產業轉移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首批)(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11號)和《云浮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試行)》(云應急〔2020〕3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強化本化工園區安全監管和嚴格準入,篩選出歷史上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危化品,結合國家產業、工藝技術、設備的淘汰、發展、鼓勵政策和本化工園區安全發展特點,充分辨識、評估園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綜合考慮危險化學品固有危險程度、地區發展使用需求等因素,郁南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出臺《郁南產業轉移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首批)(試行)》(以下簡稱《目錄》)作為化工企業準入園區的重要依據。《目錄》由總則、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則組成,其中禁止危險化學品294種,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1089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劃布局)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帶儲存)、使用設施的布局應當符合郁南縣國土空間規劃、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嚴格執行化工單位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嚴格規劃區域功能,優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做好與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的有效銜接并應當符合安全的管控要求。
第二條 (責任體系)負責園區安全管理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與《目錄》要求,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切實落實《目錄》中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及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條 (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單位要把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為安全生產的出發點、落腳點、關鍵點。危險化學品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與《目錄》要求,按照“細、嚴、實”的要求,落實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制定有針對性、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員全崗位全覆蓋的安全責任體系。
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法定職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保障安全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積極推進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切實做好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工作。依據《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機構相關要求的通知》(粵應急〔2019〕172號)的規定,主要負責人與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管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規定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全準入)依法從緊從嚴審查審批。根據《目錄》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審批手段,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源頭準入審查審批階段,依法從緊從嚴實施審查審批,嚴禁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范和不成熟工藝、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產能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入園。健全涉及公眾利益、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建設項目公眾參與機制。嚴格高風險項目審核把關,嚴格涉及光氣、液氨、液態烴、硝酸銨、硝化棉等劇毒、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新建項目的安全準入,禁止設立風險不可控項目。
第五條 (本質安全)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切實提升本質安全水平。依據《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19〕78號)的相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或醫藥化工等資質單位設計、施工;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化工裝置必須裝備安全儀表系統,并且在基礎設計階段必須開展危險與可操作分析(HAZOP),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專業管理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操作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建立身份識別系統,加強對證件有效性和特種作業人員身份的管理。
加速推進現有危險化學品單位自動化控制和安全儀表系統改造升級,減少高風險崗位和區域的操作人員數量,鼓勵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建設智能工廠,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全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第六條(生產、儲存環節)生產、儲存《目錄》中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測、登記。作業場所應當設置有毒氣體、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控)化工園區應建設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信息平臺,至少應接入企業重大危險源(儲罐區和庫區)實時在線可視化視頻監控,實現對化工園區內重點場所、重點設施在線實時監測。對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聯網。原則上禁止一級重大危險源、二級重大危險源企業進入本園區。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減少現有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量,推廣使用非危險化學品、低危險化學品替代危險性高的危險化學品。
第八條(禁止危險化工工藝)禁止在郁南產業轉移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新建涉及光氣化工藝、硝化工藝、過氧化工藝、氟化工藝等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建設項目。在本《目錄》實施前,對于已在本化工園區投入使用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前提下,允許繼續生產,進行擴建產能的,還應進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九條(使用環節)使用《目錄》中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57號,〔2017〕第89號修正)及相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和儲存方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結合《目錄》的要求,對所屬行業、領域和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條(運輸環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出入本園區時,應當執行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備案手續的規定。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本園區運輸時,應持危險貨物通行證,并按照本園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區域、路段運輸。
第十一條(定置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帶儲存)、使用單位涉及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對近年來所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儲存量進行篩選比對,在滿足國家有關儲存量、禁忌物儲存等要求的基礎上,劃定區域、專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在重大危險源、生產儲存場所和有較大安全風險設備設施上設置醒目、規范的安全標志標識,做到作業場所臺賬、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應急預案等精準、有效,持續開展作業場所整理、整頓、清掃、整治、素養管理,實現危險化學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轉,實施定置管理。
第十二條 (責任保險)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積極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鼓 勵金融、保險機構通過向第三方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教育培訓等專業安全生產服務,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產風險引發的金融風險。
第十三條 (園區管控)負責園區安全管理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應當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評估安全風險,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完善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區分“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四級安全風險等級,進行差異化分級管控。突出重大危險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業,按照“一企一策”、“一園一策”原則,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全面排查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突出對系統性安全風險的整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避免多米諾效應,防范危險化學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實現化工園區整體安全風險可控。堅持一體化管理,提升化工園區應急保障能力,規范建設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隱患排查)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隱患排查、風險管控雙重預防機制和風險研判公告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結合自身實際與本目錄要求編制綜合性、專業、重要時段、節假日、季節性和日常事故隱患檢查表,各班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管控。
第十五條 (標準化建設)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及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自我約束、自我激勵的長效機制,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全面開展危險源辨識,科學分析、評價、管控安全風險,著力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并持續改進,不斷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事故與應急)負責園區安全監管和執法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應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及專項預案,并至少每2年組織1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園區應實施安全生產與應急一體化管理,建立健全行業監管、協同執法和應急救援的聯動機制,協調解決化工園區內企業之間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統籌指揮化工園區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制定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應急處置卡,并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避險自救培訓,提升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規定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章 禁止部分
第十七條《目錄》中《禁止危險化學品目錄(首批)》所列危險化學品在郁南產業轉移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范圍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等全環節禁止。國家在特定行業有豁免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單位確需使用《禁止危險化學品目錄(首批)》中的危險化學品,應當向主管部門或者屬地政府進行信息報送,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項目不屬于國家、省、市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產業,或者項目涉及國計民生;(二)要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條件評估,其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要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明確項目安全風險處于可控狀態。
第三章 限制和控制部分
第十九條《目錄》中《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首批)》所列危險化學品在郁南產業轉移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范圍內可以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
《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首批)》所列化學品要嚴格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郁南產業轉移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規劃布局。
未列入《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首批)》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郁南產業轉移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只能以試劑的形式進行流通。經郁南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進入本園區的新建危險化學品項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目錄》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是以該危險化學品為主要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的生產。如果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列入禁止目錄中的難以消除的副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第二十一條 《目錄》所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是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統稱。
第二十二條 《目錄》所稱危險化學品經營,不含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目錄》所稱危險化學品運輸,是指公路運輸(不含港區內的運輸和過境運輸)。
第二十三條 經營單位無《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或《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在本化工園區范圍內的,其經營范圍不受《目錄》限制。
第二十四條 《目錄》所稱危險化工工藝是指列入《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中的化工工藝。
第二十五條 《目錄》所稱化工園區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區、化工產業聚集區、以化工產業為主的工業園區。
第二十六條 《目錄》所稱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是指《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3〕第9號)的最低年設計使用量。
第二十七條 《目錄》適用于郁南產業轉移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
第二十八條 《目錄》中所稱試劑,是指單一包裝單位液體不大于25升、固體不大于25千克的包裝形式,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200千克,總質量不能超過2噸。試劑不受《目錄》禁止、限制和控制,根據需要儲存、使用和運輸(只能通過廂式危險貨物專用運輸車輛運輸),但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目錄》列舉的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時,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其他管理規定。涉及需要履行國際公約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到相應的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十條 《目錄》編制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3年修訂)以及《云浮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試行)》等法規文件。
第三十一條 《目錄》由郁南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目錄》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三條 郁南產業轉移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將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目錄化清單式管控方式,郁南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其他管理部門可根據郁南縣社會經濟發展和《目錄》實施情況,適時調整《目錄》范圍。
附件:1.禁止危險化學品目錄(首批)
2.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首批)